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核心力量,履职尽责的质效直接关系到政协工作的成色与实效。为规范委员履职管理、严明履职纪律、强化责任担当,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筑牢政协履职根基,今天小编与大家共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第五章履职管理部分。敬请各位政协委员、社会各界朋友关注了解、监督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常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